试用期被裁员能否获得N+1赔偿,取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合规。 关键点在于:若公司以“无过失性辞退”(如不胜任工作等)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需支付N+1;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合法理由解除,则无需赔偿;若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2N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试用期员工仅在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下(如医疗期满无法工作、不胜任工作且经培训仍无法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时才需支付“+1”的代通知金。此时,经济补偿(N)按工作年限计算,试用期通常不满半年,N为0.5个月工资,因此N+1合计为1.5个月工资。但实践中,公司更倾向援引第39条“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此类情况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若公司无法证明解除理由合法(如未明确录用条件或缺乏考核记录),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2N赔偿(即1个月工资)。协商过程中,劳动者需注意保留证据,如书面解除通知、工作记录等,避免签署“主动离职”协议。
试用期被裁员能否拿N+1,需结合具体解除理由和程序合法性判断。劳动者应熟悉法律条款,理性协商或通过仲裁**,同时警惕公司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