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能否主张N+1补偿,需结合辞退原因和法律条款综合判断。若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理由(如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等)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可主张N+1;但若以第39条(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解除,则无需补偿。关键点在于:辞退合法性、证据充分性及协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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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适用条件
N+1中的“N”为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试用期通常为0.5个月工资);“+1”是代通知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单方解除且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例如,员工因医疗期满无法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被辞退时,可主张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但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通常不适用此条款。 -
试用期辞退的常见争议
用人单位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需提供明确证据(如岗位职责记录、考核评价等),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金(即1个月工资)。实践中,许多争议源于用人单位未充分举证或程序违规,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
协商与**建议
即使不符合N+1条件,员工仍可争取协商补偿。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为避免纠纷同意支付N或额外补偿。**时需注意:保留书面通知、考核记录等证据;避免签署“主动离职”文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申请劳动仲裁。
总结:试用期员工能否获得N+1补偿,核心在于辞退理由的合法性。建议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时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