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是否需要赔偿“N+1”取决于辞退理由是否合法。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合法理由解除合同,通常无需赔偿;若属于违法辞退(如无正当理由),劳动者可主张“2N”赔偿(即双倍经济补偿)。“N+1”仅在特定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下适用,且试用期一般不符合条件,但协商一致时可能达成类似补偿。
试用期辞退的赔偿规则需结合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
- 合法辞退无需赔偿: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违法辞退需赔“2N”:若辞退理由不成立或程序违规(如未书面说明理由),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的2倍(不满半年按1个月工资计算)。
- “N+1”的适用限制:根据第40条,“+1”代通知金仅适用于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三种情形,且需用人单位选择立即解除。试用期因期限短,极少满足条件。
- 协商补偿灵活性:即使法律未强制要求“N+1”,双方可协商达成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如案例中劳动者通过据理力争获得1个月工资赔偿。
提示:劳动者应保留录用条件、考核记录等证据,遇争议时优先协商,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需规范试用期管理,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