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关键点在于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所处治疗阶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绝对禁止终止,5-6级需劳动者主动提出,7-10级或未达伤残等级且合同到期可依法终止,但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诊断期、医学观察期及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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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保护职业病劳动者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停工留薪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若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伤残,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必须保留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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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决定合同终止权限。5-6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需本人提出终止合同,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7-10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伤残等级者,合同期满可终止,但企业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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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阶段绝对禁止终止。疑似职业病或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的劳动者,即使合同到期也应自动延续至相关程序结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单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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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终止的严重后果。若企业强行终止合同,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赔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案例显示,七级伤残职业病患者通过法律程序成功获赔40万元以上。
提示:职业病劳动者应留存诊断证明、工伤认定书等证据,及时主张权益;企业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违法操作承担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