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观察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核心保障。关键点包括:观察期属于法定保护期,即使合同到期也需自动延续;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或协商一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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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解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工作、经济裁员等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必须延续至观察期结束或诊断结果明确。 -
劳动者主动解除的例外
观察期内劳动者可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但需注意:若后续确诊职业病且伤残等级为1-4级,通常需保留劳动关系;5-10级伤残可协商解除并获得补偿。用人单位不得胁迫或诱导劳动者“自愿”解除。 -
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若强行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且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例如,法院曾判决某企业在员工确诊尘肺病后恢复其劳动关系并补发观察期工资。 -
协商解除的合法性边界
双方协商解除需基于真实意愿,且不得规避职业病责任。若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即使已协商解除,仍可追溯用人单位未履行的医疗、补偿等义务。
提示:劳动者在观察期应留存体检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用人单位需依法安排健康检查并履行合同延续义务。遇到争议时,建议优先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