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分配: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则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若存在出资不足情形,转让人与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无过错除外)。该条款旨在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平衡股东与债权人权益,但2024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其不溯及既往,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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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规则解析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出资义务转移至受让人,但转让人需对受让人的未履行行为承担补充责任。若原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如未按期缴纳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不足),则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情且无过失。例如,甲公司股东A将未实缴股权转让给B,B未按期出资时,A需补充赔偿;若A此前已存在出资瑕疵,则A与B共同担责。 -
溯及力争议与定论
该条款实施初期引发对历史股东追溯责任的争议,但全国人大法工委援引《立法法》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的转让行为。此前案例(如四川高院暂缓执行相关判决)显示司法实践已据此调整,避免对历史交易造成冲击。 -
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 股东:转让前需审慎评估受让人资信,避免补充责任风险;受让人则需核查转让方出资情况,防止连带责任。
- 公司:资本充实性增强,但需完善股权转让审查机制,如要求提供出资证明或设置担保条款。
- 债权人:获得更清晰的追偿路径,但溯及力限制意味着2024年7月前的债权需依赖原有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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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股权转让协议需明确出资责任划分,并披露历史出资情况;企业应定期更新股东名册及出资记录,同步公示系统信息以减少纠纷。对于存量股权,建议结合司法解释(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综合评估风险。
新《公司法》第88条通过责任穿透机制遏制“逃废出资”,但其适用边界的明确(如不溯及既往)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性。未来需关注司法解释对责任豁免情形的细化,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