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领域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其核心特征包括欧洲中心主义的历史渊源、实证主义方法论以及对国家主权的绝对化解读。这一学派通过构建以主权平等、条约约束和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律框架,塑造了现代国际秩序,但也因忽视非西方视角和全球治理需求而面临批判。以下从学术范式、实践影响与当代挑战三方面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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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心主义的学术根基
传统国际法学脱胎于17世纪欧洲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将主权国家视为唯一主体,强调法律形式而非伦理价值。格劳秀斯、奥本海等学者的理论将殖民扩张合法化,并通过“文明标准”将非欧洲地区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这种历史惯性导致国际法长期反映西方利益,例如海洋法中的“公海自由”原则实为服务早期海洋霸权。 -
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统治力
以英国学派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将国际法简化为对国家实践的归纳,拒绝讨论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学。其典型表现为:依赖条约文本和判例分析,回避对国际分配正义的探讨;将国际法院的裁决视为“技术性解释”,淡化大国博弈对司法结果的影响。这种去政治化倾向使国际法沦为维持现状的工具。 -
主权绝对化的现实困境
传统理论将国家同意作为国际法效力的唯一来源,导致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跨国犯罪)的治理陷入“集体行动悖论”。例如《巴黎协定》的执行依赖各国自愿承诺,缺乏强制约束力。新兴国家要求重构国际规则的努力常被斥为“破坏法治”,反映出传统学派对权力结构变迁的抵触。 -
当代挑战与转型契机
批判法学和后殖民理论正在解构传统范式的合法性:揭露国际法院判决中的文化偏见;质疑国际投资仲裁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侵蚀;倡导“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替代性理念。中国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为平衡主权与合作提供了新思路。
当前国际法正处于十字路口——是延续19世纪的欧洲逻辑,还是接纳多元文明的经验重构规则体系?传统学派的遗产既提供了稳定性框架,也亟待通过包容性改革回应技术革命、生态危机等非传统安全议题。未来的国际法学需要超越威斯特伐利亚幽灵,在实证规范与伦理价值之间寻找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