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迄今共颁布过4部国籍法规,包括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1914年《民国三年修正国籍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修正国籍法》以及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核心亮点在于:现行法规明确采取单一国籍制,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以混合原则(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规范国籍取得。
- 清末首部国籍法: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国籍法,确立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为后续立法奠定基础。
- 民国时期修订:1914年和1929年两次修正国籍法,延续血统主义原则,但为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调整条款,凸显海外华人权益保护。
- 新中国现行法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废除双重国籍,规定归化条件及自动丧失国籍情形,并沿用至今,仅通过特别行政区立法补充实施细节。
当前国籍法体系以单一国籍为核心,兼顾国际惯例与国情需求。随着全球化深入,未来可能面临修订以适应新挑战,但基本原则仍将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