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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工资支付义务,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非福利。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带薪休假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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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而非福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享有5天年休假,且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报酬。若用人单位拒绝安排,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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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标准
- 计算基数 :按职工本人日工资计算,日工资=过去12个月总收入÷365(或21.75,视具体计算方式)。 - 收入范围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绩效工资等应发项目,但不包括加班费、年终奖、特殊补贴等。
二、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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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放弃年休假
若职工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可按正常工资支付,无需支付300%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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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绩效工资的处理
- 先计算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再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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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享有年休假;第十条规定未休年休假的,应支付300%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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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明确年休假为工资福利,未休年休假按300%支付报酬。
四、权益保障建议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违法扣减年休假工资,可通过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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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与单位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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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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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提起诉讼。
带薪休假期间职工不仅享有休息权,还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