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独生子女护理假一览表,按地区分类整理了各地的护理假天数及享受条件:
地区 | 护理假天数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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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10个工作日 |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
天津 | 独生子女20天,非独生子女10天 |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六条 |
河北 | 独生子女≥15天,非独生子女≥7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
山西 | ≤15天 | 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
辽宁 | ≤15天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
黑龙江 | 独生子女20天,非独生子女10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十二条 |
浙江 | 5天/人 |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 |
安徽 | 20天 |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六条 |
福建 | ≤10天 |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第二十七条 |
江西 | 适当 |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
山东 | ≥20天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五条 |
河南 | ≤20天 | 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二条 |
湖北 | 独生子女≥15天,非独生子女≥10天 |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
湖南 | 15天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条 |
广东 | 5天或≤15天 | 独生子女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
广西 | ≤15天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第二十二条 |
海南 | ≤15天 |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2017)第二十四条 |
重庆 | ≤10天 | 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
四川 | 独生子女≤15天,非独生子女≤7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
贵州 | 独生子女≤15天,非独生子女≤7天 | 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 |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第六十五条 |
云南 | 独生子女20天,非独生子女10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 |
陕西 | ≥15天 | 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五十八条 |
甘肃 | ≥15天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
宁夏 | 独生子女≤15天,非独生子女≤7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