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025年起,中国将实施新的病残津贴政策,旨在帮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下是政策的主要内容:
- 领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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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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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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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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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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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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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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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 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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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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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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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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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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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
这项新政策旨在补齐社会保障体系的短板,特别是对那些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群体,提供更多的经济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