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单位,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 劳动合同制 :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若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事业单位,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第一次就业保障 :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以保证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
- 优待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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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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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
- 法律法规支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 其他待遇 :
- 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综上所述,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单位的主要政策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保障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并在合同期、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求用人单位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并在待遇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