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死亡后,其家属 可以 享受一定的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 丧葬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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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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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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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或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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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发放给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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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对于六十周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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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 特殊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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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乡村医生在救治过程中因公受伤致死,相关医疗费用亦应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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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乡村医生有需抚养的家庭成员,应依法计算其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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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死亡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精神痛苦,可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建议家属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向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具体金额和领取方式需咨询当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