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调任的规定如下:
- 调任定义 :
-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 调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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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管干部 :坚持和加强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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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选拔干部时既要考虑其才能,也要重视其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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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确保人选与岗位需求相匹配,人事安排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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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选拔过程要公开透明,重视实际工作成绩和群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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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办事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干部调任。
- 调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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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力 :报考者需具备良好的工作能力和政治、业务素质,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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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历 :报考者应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资历和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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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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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限制 :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 编制和职数 :
-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 审批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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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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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机关应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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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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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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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任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同时维护公务员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