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退役军人公务员安置条件
1998年退役军人公务员安置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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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对象:
- 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
- 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
- 军队精简单位的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按国家控制计划接收。
- 编制调整单位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
- 编制调整单位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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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 退伍义务兵从1997年12月20日开始接收,到1998年1月底前完成接收和报到登记工作。
- 转业志愿兵从1998年1月5日开始集中交接,1月底前交接完毕。
- 撤销和改编部队退役士兵的接收时间截止到1998年12月15日;正常退役义务兵的接收时间从1998年12月1日开始,截止到1999年1月中旬。
-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时间截止到1999年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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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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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条件:
-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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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 士兵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如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等。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1998年退役军人公务员安置的基本要求。退役军人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务员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