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中的视同缴费规定主要涉及特定历史时期或特殊群体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龄认定,具体如下:
一、适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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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
1992年或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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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且档案完整,其改革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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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下乡知青
1960年代至1970年代下乡期间及返城安置后的连续工龄,经档案证明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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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实施前的军龄,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服现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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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需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参加社保并建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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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要求 :需提供招工表、退伍证、入伍登记表等有效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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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断条件 :若在视同期间因除名、离职、服刑等中断,该年限可能被取消。
三、费用承担
- 由政府财政承担,个人无需缴费。
四、养老金计算
-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影响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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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通常不纳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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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定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