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劳动者依据此条款解除合同后,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工资若被长期拖欠、克扣或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例如,企业无故延迟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或未支付加班费、奖金等约定收入,均属于此类情形。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或未按实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合同。需注意,公积金缴纳问题不在此条款适用范围内。 -
规章制度违法或损害劳动者权益
企业制定的内部制度若违反法律(如强制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或通过罚款、降薪等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 -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如高危岗位缺乏防护设备)或擅自变更工作内容、地点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
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专项培训、福利待遇等,劳动者也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合需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书面通知等证据,以便后续**。用人单位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能面临劳动仲裁赔偿及行政处罚。建议双方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避免因违规行为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