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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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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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多次旷工、严重失职等),经劝阻无效的,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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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因严重失职(如财务人员挪用资金)或营私舞弊(如泄露商业机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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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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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无效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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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刑事责任已结束,则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
补充说明 :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证明相关情形,并书面通知劳动者。-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违法解除行为可能面临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