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六类情形下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包括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重大失职、双重劳动关系、合同无效及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是平衡劳资权益的核心依据,用人单位需严格依法执行,避免滥用解除权。
- 试用期解除权: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技能不达标、隐瞒重要信息),企业可立即终止合同。需注意保留考核记录等证据链。
- 严重违纪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旷工、盗窃、伪造考勤)且达到“严重”程度时,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公示才具法律效力。
- 重大失职与舞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如泄露商业秘密、操作失误造成生产事故),企业可追究责任并解除劳动关系。
- 双重劳动关系限制:员工兼职若影响本职工作或拒不改正,企业可解除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等合法兼职不在此列。
- 合同无效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如虚构学历、隐瞒竞业限制),企业可主张无效并终止用工。
- 刑事责任条款: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或免予起诉)时,企业可解除合同。但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等非刑事处罚不适用本条。
提示:用人单位援引第39条需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若遇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核查企业举证是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