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针对员工主观过错(如严重违纪、失职),企业可立即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后者适用于员工无过错但能力不足等客观情形,企业需支付补偿金并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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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差异
- 第39条(过错性辞退):列举员工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如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营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可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补偿。
- 第40条(无过失性解除):针对员工无主观过错但无法继续履职的情形,包括长期患病不能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企业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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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不同
- 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企业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而第40条要求企业支付“N+1”补偿(工作年限对应月工资+代通知金),违法操作可能面临双倍赔偿(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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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对比
- 第39条允许企业直接解除,但需举证员工过错(如违纪记录、考核结果);第40条则强制企业履行“三步走”流程:绩效记录→调岗/培训→再次评估,否则视为违法解除。
提示:企业应严格区分员工问题性质,避免混淆条款导致法律风险。对能力不足员工,需留存考核证据并完整履行改进程序;对严重违纪者,则应及时固定证据后合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