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核心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重大失职、双重劳动关系、合同无效及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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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未达到约定或公示的录用标准,并提供书面证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劳动合同期限对应1-6个月),超期后不得以此为由解雇。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员工需存在明确违反公司有效制度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如多次警告无效、造成恶劣影响)。例如:办公区域吸烟、旷工等,但制度本身需合法且经民主程序制定。 -
重大失职或营私舞弊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失,如财务人员挪用资金、质检员放任不合格产品出厂等。需举证损害与行为的直接关联性。 -
双重劳动关系
允许兼职,但若影响本职工作或经提醒拒不改正,单位可解雇。例如:员工兼职导致频繁请假、延误核心任务。 -
劳动合同无效
因欺诈(如伪造学历)、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单位可解除。例如:虚构工作经历入职后被查实。 -
被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被判处刑罚或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但需注意“被追究”不等于“有罪”,若最终无罪判决,员工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提示: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解雇时需严格举证,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双倍经济赔偿。劳动者若遇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