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法定情形,旨在保护特殊状态下的劳动者权益,包括患病医疗期、女职工“三期”、职业病防护等特定情形。以下分点解析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从事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岗位,离职前用人单位必须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若未履行该义务,即便存在客观情况变化或经济性裁员,企业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不受侵害。
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劳动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时,在确诊或医学观察结束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此条款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医疗支持,避免因健康风险导致失业。
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若劳动者因工作导致职业病或工伤,且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定强化工伤劳动者的职业保障,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时,依法享有医疗期(通常根据工龄为3至24个月)。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以不胜任工作、经营困难等理由解除合同,确保劳动者治疗康复的基本权利。
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裁员、岗位撤销等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此条款突出对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维护生育期间的工作稳定性。
六、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针对工龄长、临近退休的劳动者,法律禁止企业随意解除合同,避免其因年龄问题丧失就业保障,体现对劳动者长期贡献的尊重。
总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通过限制用人单位解除权,为特定情形下的劳动者构筑“保护屏障”。劳动者需明确自身权益范畴,企业则应严格依法操作,避免因违法解除引发纠纷。若遭遇侵权,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