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核心在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工作、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分点解析其要点与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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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内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书面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标。例如,销售岗位未完成业绩指标或技术岗位无法通过技能测试。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且违纪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如多次旷工、泄露商业秘密或打架斗殴等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
严重失职或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强调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例如,财务人员挪用资金或质检员故意放行不合格产品导致公司损失超10万元。 -
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工作
劳动者需同时满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本职工作”或“拒不改正”两个条件。如兼职导致频繁请假或项目延误。 -
欺诈手段订立合同
包括伪造学历、工作经历等关键信息。若劳动者虚构高管经历入职,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 -
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行政拘留或取保候审不适用本条。例如,员工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提示: 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须确保程序合法,包括书面通知、工会意见征询等。劳动者若认为解除不当,可申请劳动仲裁。合理运用第39条既能维护企业权益,也需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