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严重违纪等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时限规定,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程序要求,具体如下:
一、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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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若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可立即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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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包括屡教不改的违纪行为,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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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需经用人单位证明损失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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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且拒不改正的
优先考虑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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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如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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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包括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等情形。
二、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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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
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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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
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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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劳动者若主张权益,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完整表述及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