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及程序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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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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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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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经调整后不能胜任新工作的。
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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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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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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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如绩效评估记录、培训记录等)或客观情况变化(如行业政策调整、企业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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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需善意且具有实质性,仅形式化通知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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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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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计算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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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若用人单位违反程序(如未提前通知、未协商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与实践案例,确保用人单位在合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