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三种无过失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程序: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具体包括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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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无法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若无法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仍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医疗期长度根据工龄和病情确定,体现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兼顾。 -
能力不足且调整无效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当前岗位时,用人单位需先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若仍无法达到工作要求,方可解除合同。此条款强调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和程序义务,避免主观随意解雇。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剧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需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失败后,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保障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性与合法性。劳动者遇此类情况时,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