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解除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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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需明确、合法。证据包括考核记录、证书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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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
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兼职影响工作、劳动合同无效(如欺诈订立)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解除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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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且经培训/调岗仍不达标
需满足:岗位标准明确、有客观不胜任证据、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二次考核仍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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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方可解除。
三、核心要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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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侧重劳动者主观过错或客观违法情形,解除程序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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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侧重劳动者能力或客观环境变化,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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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解除第39条情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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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解除时,若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支付N个月工资(N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