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核心区别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要求,具体如下:
一、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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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时,可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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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或违法
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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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如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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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二、第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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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调整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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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无效
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劳动者仍无法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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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如企业转产、合并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达成变更协议。
三、总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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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侧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法定情形时的解除权,程序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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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更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适用范围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