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过错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关键亮点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违规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下,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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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 劳动保护包括安全设备、防护措施、健康保障等,例如高危行业未配备防护工具、长期处于有毒有害环境等。
- 劳动条件指与岗位匹配的工作环境和资源,如无故调整岗位至不相关领域、剥夺必要工作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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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奖金、绩效未按合同发放等;即使延迟支付1个月以上,劳动者也可解除合同。
- 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延迟支付,需用人单位举证,否则视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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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 用人单位仅缴纳部分险种(如只交养老保险但不交医疗保险)同样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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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且损害劳动者权益
- 例如规定超长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强制休假抵扣工资、罚款金额超过法定标准等。
- 规章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否则即使内容合法,程序违法仍可成为解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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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违规强令冒险作业
- 包括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加班,或要求无资质的员工从事高危作业(如电工无证上岗)。
- 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合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规章制度文本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或拖欠工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要时通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