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下:
一、基本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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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年限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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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的界定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特殊情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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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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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或不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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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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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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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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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过错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违章指挥等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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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上限 :无论月工资如何,经济补偿的年限均不得超过12年。
以上标准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计算,若涉及特殊工种或地区政策差异,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