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情形的预告解除权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的特殊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他注意事项
-
通知形式 :需采用书面形式(如纸质邮件、短信、微信等可形成明确证据的方式);
-
履行义务 :通知后仍需正常工作至通知期满,不得擅自离职;
-
用人单位权利 :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配合工作交接,但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
四、法律意义
该条款平衡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需求,通过预告期机制减少因突然离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