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可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被迫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被迫辞职。该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力,迫使劳动者在不利条件下继续工作。
一、被迫辞职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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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 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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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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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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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理地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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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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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歧视等。
二、被迫辞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的**途径
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被迫辞职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裁决未能满足劳动者的诉求,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劳动者提供了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时,应积极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