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38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约行为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援引法律条款。 以下是关键操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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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援引《劳动合同法》第38条需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强令冒险作业等。辞职信中应直接引用条款,例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因公司连续三个月拖欠工资,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书面辞职信的必备要素
- 明确声明:开篇需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避免使用“申请”“请求”等模糊表述。
- 事实陈述:简要说明违约行为(如“2024年1月至3月工资未发放”),避免情绪化描述。
- 法律引用:精确标注条款项(如“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增强法律效力。
- 交接承诺:可补充“将配合完成工作交接”,体现职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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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与送达方式
通过EMS邮寄辞职信并保留签收凭证,或当面递交要求签收回执。同步保存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证据备查。 -
常见误区规避
- 无需提前30天通知,但需在辞职信中注明“立即解除”。
- 避免混入个人发展等非38条理由,以免弱化法律依据。
- 离职后仍可主张经济补偿,但需在仲裁时效内提出。
提示: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劳动仲裁部门或律师,确保措辞严谨性。保留完整证据链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