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核心在于用人单位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时,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即可离职,且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或必要劳动条件(如防护设备、办公资源等),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合同。 -
拖欠劳动报酬或社保
包括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类行为直接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
规章制度违法侵权
企业自定规则若违反法律法规(如强制加班不付加班费、克扣福利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依据本条**。 -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因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解除劳动关系。 -
****或危及安全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立即离职且无需告知。
遇到上述情况时,劳动者应保留证据(如工资条、社保记录、书面通知等),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