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且劳动者据此解除合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下为具体适用场景和法律要点解析。
一、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工作设备或以调岗降薪等方式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合同。例如,强令员工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未配备防护措施,即属于此情形。
二、拖欠劳动报酬或未足额支付工资
包括故意拖延发放工资、克扣绩效奖金、拒不支付加班费等行为。需注意,劳动者需留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或长期拖欠事实。
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不足额缴纳(如按最低基数缴纳但实际工资较高),劳动者可根据第38条解除合同,并要求补缴或赔偿损失。但个别地区司法实践中,需提前向社保部门投诉并给予用人单位整改期。
四、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通过员工手册、考勤制度等条款强制“996”、罚款超过工资20%、限制婚育自由等,均属无效条款。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权益。
五、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如无防护的高空作业),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行使解除权的注意事项
- 劳动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引用第38条及具体事由;
-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仲裁时效为解除合同后一年内,需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链。
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合法律优先保护其择业自由和经济补偿权。建议遭遇上述情形的员工,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避免超过法定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