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休息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基础要求。
二、加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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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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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进行,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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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延长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2. 休息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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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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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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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条款
该条款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直接相关,未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