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38条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两种情形:第37条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即可解约,体现程序性权利;第38条则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欠薪、未缴社保等违约行为时的即时解约权,强调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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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程序性解约保障
劳动者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均可通过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3日)解除合同。此条款平衡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计划与劳动者的职业自由,避免突然离职带来的管理混乱,同时为劳动者保留合理的择业空间。 -
第38条:过错性即时解约
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立即解约且无需提前通知:- 欠薪或克扣工资(如案例中建筑公司单方降薪);
-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如未按约定发放防护设备);
- 未依法缴纳社保;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等。
该条款通过列举严重违约行为,强化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劳动者还可据此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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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差异与应用场景
- 主动离职适用第37条,需遵守通知期;
- 被迫**适用第38条,举证用人单位过错后可立即解约并索赔。实践中,劳动者应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证据以支持主张。
提示:解约权是劳动法的核心保护机制,但行权需严格对应条款要件。建议劳动者在遭遇侵权时优先协商,必要时借助仲裁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