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补偿不一定是N+1,具体需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断。 关键点包括:N是基础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工资),+1是代通知金(未提前30日通知时支付),而违法解除需支付2N。 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未提前通知时,才适用N+1;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如欠薪、未缴社保等)导致员工被迫离职,仅需支付N;违法解雇则需2N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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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的适用范围
经济补偿(N)是普遍标准,适用于协商解除、单位过错(如欠薪、未缴社保)、经济性裁员等情形。计算方式为: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超6个月按1年算,不足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N+1的特定条件
“+1”是代通知金,仅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时触发。例如:员工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经培训仍不胜任岗位,或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被迫离职的补偿差异
- 单位过错(如欠薪、未缴社保):员工主动辞职可主张N,无需+1。
- 违法解雇(如无理由裁员):需支付2N(双倍经济补偿)。
- 特殊情形(如医疗期满解雇):若未提前通知,需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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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月工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部分有12年上限。
- 协商解除或单位提出终止合同也可能仅需支付N,无需+1。
总结:N+1并非所有被迫离职的“标配”,需结合解雇原因和程序合法性判断。员工应保留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