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吃亏
试用期不签合同对劳动者更为不利,主要原因如下:
一、法律权益保障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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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风险
若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仍视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意味着劳动者无法通过合同明确试用期的起止时间、工资标准等关键条款,一旦发生纠纷,缺乏直接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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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社保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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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能以试用期不签合同为由拖欠或减少工资,甚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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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可能被拖延至转正后补缴,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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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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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若超过一年未签,则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需支付十一个月双倍工资。若因未签合同引发劳动争议,还需承担仲裁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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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声誉损失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可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不签合同可能引发员工集体**,导致企业声誉受损。
三、建议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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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主动** :用工后一个月内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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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 :明确试用期条款,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避免因小失大。
试用期不签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累及劳动者,但用人单位同样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双方通过签订完整劳动合同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