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是无效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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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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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特征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等情况下的基本权益。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协议均无法改变其强制性属性。
二、自愿放弃协议的无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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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的直接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任何放弃协议均违反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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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的后果
- 员工权益保护 :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可主张因未缴社保导致的损失赔偿。 - 企业法律责任 :若企业强制签订此类协议,需承担补缴社保及滞纳金等法律责任。
三、特殊情形说明
若用人单位以经济补贴等条件诱导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需注意:
- 协议条款的效力 :即使协议中约定“不缴纳社保视为员工原因解除合同”,该条款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补贴返还义务 :若企业曾发放社保补贴,需在补缴社保时要求员工返还。
四、典型案例参考
法院判决显示,即使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企业仍需承担补缴义务。例如,某案例中法院判定企业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但超出部分因协议无效不予支持。
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均需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