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税前12个月实际应得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12个月前平均工资”的计算,需结合劳动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计算基数构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计算基数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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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正常工作期间的固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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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如年终奖、绩效奖金等货币性收入(需计入计算周期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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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和补贴 :高温津贴、交通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注意 :计算时以 应得工资 为准,即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等费用前的总额。
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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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计算
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以下项目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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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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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含年终奖、绩效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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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和补贴(如高温津贴、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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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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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2个月 :直接用工资总额除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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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满12个月 :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如工作8个月取前8个月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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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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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工作期间
包括医疗期、产假、探亲假等期间支付的工资不计入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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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
若劳动者月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按3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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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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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剔除加班工资、奖金等一次性项目,以实际应得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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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资波动较大,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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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示例计算
某员工离职前12个月工资情况:
- 基本工资5000元/月,年终奖10000元,社保扣款800元/月。- 计算基数:(5000+10000)÷12 = 1250元/月(未扣除社保)。
五、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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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明确包含货币性收入,但未明确排除非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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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若对平均工资计算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或法院申请确认。
通过以上步骤,可准确计算出经济补偿金中的“12个月前平均工资”,并确保计算结果符合劳动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