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执业医师 通常没有处方权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公共卫生管理,包括疾病控制、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等。然而,也有提到在某些情况下,公卫执业医师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处方权,但这并不是普遍情况,且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卫生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权并不是执业类别的分类标志,因此公卫执业医师作为医师分类的一部分,并不具备处方权。此外,《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也明确指出,公共卫生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限定为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不包括临床处方权。
尽管存在一些特例或政策变动,例如在某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公卫执业医师可能会被赋予一定的处方权,但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卫执业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
综上所述,公卫执业医师通常没有处方权,他们的主要职责在于公共卫生管理领域。如果需要了解更具体的情况,建议咨询当地卫生部门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