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医师多点执业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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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疗资源均衡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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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 管理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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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令任务 :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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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作 :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的合作,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但需签订合作协议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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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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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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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和范围 :申请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一致,并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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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医师需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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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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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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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注册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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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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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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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接受考核,所有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全部合格方可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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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管理 :多点执业医师应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的执业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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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各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参考当地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