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8月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公布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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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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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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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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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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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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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烈士子女的 。
此外,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如果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如果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对于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各地各类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接收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的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如果因单位原因未能按时安排上岗,单位需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退役军人能够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并在社会各领域中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