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一般情况下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支持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例如,在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7万余元。在(2021)冀09民终4352号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更为合理,判决公司应向赵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265962.98元、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61694.91元。
因此,在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治疗医保范围外费用一般不由用人单位承担,除非有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同意或认可超出范围的费用,或者超出范围的费用是治疗和康复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