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报销费用未报部分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
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超出这些目录范围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费用,尤其是当用人单位未能证明该部分费用不合理或不必要时。
特殊情况下的治疗费用 :在治疗过程中,如果确需使用超出“三目录”标准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所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符合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等,都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
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