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活动中,如果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代表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医疗机构的管理过错:如果医疗机构在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也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委托诊疗的情况:医疗机构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诊疗活动时,应当对受托方的诊疗行为承担责任。受托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非法行医者
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行医者等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若因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多个医疗机构共同诊疗的情况
如果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多个医疗机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多个医疗机构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按份责任,但侵权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