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精神赔偿费,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般规定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特殊情况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
各地具体规定
云南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河南省: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10万元之间酌定。
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注意事项
请求主体: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并非固定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或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