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金额没有固定标准,需依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以下是常见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
确定被抚养人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受患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实际抚养的,二是没有劳动能力的。患者丧失劳动能力司法实践中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指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有多个抚养人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交通费
交通费=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住宿费
根据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确定,凭据支付,但不得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节和给患者造成的实际精神损害程度确定,一般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