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关于澄清的说法错误的是: 招标人可主动要求澄清 。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澄清的主体
- 评标委员会是唯一有权要求澄清的主体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只有评标委员会在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文字/计算错误等情形时,才能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
- 招标人无权主动要求澄清
招标人只能在评标阶段接受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要求,不能主动发起澄清程序。
二、澄清的程序要求
- 书面形式
澄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 时间限制
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且需在评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澄清事项。
- 报价异常处理
若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标底,评标委员会需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及成本证明材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而作废标。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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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次数限制 :通常允许1-2次澄清,超出次数可能影响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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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与存档 :所有澄清内容需记录在案,并作为评标档案的组成部分。
综上,招标人无权主动要求澄清,该权利仅属于评标委员会。其他选项中,A项“招标人可主动要求澄清”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是错误的说法。